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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4岁女童状告医院败诉 法官建议换一种方式起诉
新闻来源:东莞4岁女童状告医院败诉 法官建议换一种方式起诉    点击数:2070    更新时间:2017-02-28 08:54:42    收藏此页

头条新闻南都东莞2017-02-28 07:27我要分享 0
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小茵(化名)自出生后饱受其先天疾病及后遗症的痛苦,也为治疗花费不少费用。


2013年3月,小茵的母亲张女士怀孕到东莞某医院产检,后多次到医院复查,其中孕早期唐氏综合症血清学三联筛查的报告结果提示为“低风险,建议动态观察”。


2013年10月,张女士因不规律下腹痛7小时入住医院待产,并于两日后顺产一女婴,即小茵。11月,小茵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


小茵诉称,母亲的产科医生疏忽大意才导致自身的损害,为此状告其出生医院,要求其赔偿费用25万元。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获悉,张女士的诉请已被法院全部驳回。但法官建议换一种方式再起诉。


庭审现场


小茵:医生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损害


小茵诉称,2013年6月,小茵母亲张女士按照产前检查的指引,孕18周时前往医院检查,并向产科医生主动提出进行中期唐氏筛查,但医生以早期唐氏筛查为低风险为由排除了中期唐氏筛查的必要性。


小茵诉称,医生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及不专业,没有按照《孕期保健指南》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反而告知其父母不需要进行该项检查,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自己在出生前未被检查出先天畸形。医院和医生的诊疗行为与自身的损害存在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母亲产检及分娩住院费用、小茵后续康复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


医院:对方先天疾病和缺陷并非医院造成


某医院辩称,首先小茵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小茵的损害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而不是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的,若小茵认为医院侵害了其知情选择权,其主体应为接受产前检查的小茵母亲,而非小茵本人。


同时,医院表示,对于赔偿产检及住院费用,在此过程中,医院并不存在诊疗过错。先天性心脏病的医疗费用是小茵自身疾病所致,言语治疗评估费及后续治疗费,也非医院的诊疗过错造成。至于精神损失费,该损害也不是由医院造成的,即使小茵身体有缺陷,不应因其有缺陷而贬低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并且对方的缺陷是先天性缺陷,医院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小茵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张女士孕期的唐氏综合症筛查中,未行妊娠中期唐氏综合症筛查及对不同筛查方式的医学意义进行告知,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女士分娩出唐氏综合症患儿的不良后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属于轻微因素,参与度为10%-20%为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生为小茵母亲张女士进行产检,其诊疗对象是张女士而非小茵,此时小茵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小茵是否出生,是小茵父母行使选择权进行选择的结果,小茵出生本身并非小茵本人遭受的损失。鉴定意见书虽认定医院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但并未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小茵患唐氏综合症及其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茵作为原告要求医院赔偿没有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茵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诉讼主体应当是父母


本案是典型的不当出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在孕检阶段存在过错导致孕妇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存在先天性疾病,错过对胎儿是否进行孕产的选择,继而导致胎儿分娩,实际上医疗机构侵犯的是父母的生育知情选择权,而非子女的生命健康权,故此类纠纷应当由父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非以婴儿作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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