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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8旬老人豪赠女友房屋后遭悔婚 两人对簿公堂
新闻来源:开平8旬老人豪赠女友房屋后遭悔婚 两人对簿公堂    点击数:1848    更新时间:2016-11-02 14:51:46    收藏此页

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考虑到晚年生活更需要另一半的照顾与陪伴,越来越多单身老人开始接受“黄昏恋”,然而,由于涉及财产、子女和世俗观念等种种复杂因素,许多“黄昏恋”往往终结于婚前。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两位老人因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起矛盾,最终闹到不得不对簿公堂的地步。


□江门日报记者 梁佳欣 通讯员 林玲玲


案件回放 豪赠女友房屋后却遭遇悔婚


2014年初,55岁的妇女张某到开平城区宝源坊寻找房屋租住时,认识了年过八旬的吴某。多次接触后,张某对吴某产生了好感,表示愿意陪伴和照顾其到终老。


同年6月,吴某出资19.5万元购买了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开华路的某住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期间,吴某执笔写了一份周年回忆录,其内容反映了双方均有结为夫妻的意愿,以及相识期间发生的各项开支,张某在该回忆录上签名并按下手印。其后,张某逐渐对吴某不理睬,一直没有同意与吴某结婚。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多次沟通不成,吴某便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彩礼21.5万元。


争议焦点


所赠房屋是否应当返还


原告吴某认为,当初张某曾表示愿意与其结婚,但前提是要购买房屋,且在双方同居期间,吴某为购买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已用去21.5万元,并为张某偿还了部分债务等;如果张某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其不可能前后为其支付那么多钱。被告张某认为,其与原告吴某之间只是男女情人关系,并不存在婚约,双方根本没有再婚的意愿;原告吴某为其支付的购房款是其为了取悦自己、表达其情意的自愿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返还。


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同居生活,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被告对原告给予照顾,原告对被告给予金钱上的帮助,可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均有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于原、被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吴某请求返还购房款理据充分并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曾给予原告吴某悉心照顾,为原告的晚年带来愉悦,故酌定被告张某返还10万元给原告吴某。


法官提醒


婚前赠与贵重物品要考虑风险


近两年,开平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由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且彩礼往往涉及房屋、车辆等大额财产。由于双方对彩礼范围的认识不同,双方矛盾、分歧较大,审理存在一定难度。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恋爱中赠与财物要理智,特别是在赠与贵重物品前要适当考虑法律风险,双方确定婚约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从法律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老人如选择再婚,婚前要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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