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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深圳个人生活垃圾不分类最高罚100元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张小玲    点击数:1952    更新时间:2015-07-23 09:03:16    收藏此页

[摘要]拒不改正的个人将每次被罚200元,单位则最高罚3000元。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在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将于8月1日起实施,很多规定都较初稿有变化,单位或者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处罚50元,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办法》明确责任主体并加大处罚力度。


对已经“垃圾围城”的深圳来说,《办法》拟从源头减量、分类环节入手,降低垃圾处理难度。《办法》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四个环节入手,规定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这一办法的草案稿去年曾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部分条款备受关注也引起争议。比如,草案稿曾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个人将每次被罚200元,对单位则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这些处罚都有变化。草案稿还曾规定餐馆要设置适量点餐的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并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不同责任,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约束力度。比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从源头控制垃圾产生的措施中,《办法》则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制定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特区技术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低碳消费。


新规亮点


●单位或者个人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处罚,其中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00元罚款;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00元罚款;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相对集中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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